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与邹城市昊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35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邹城市昊林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21)鲁088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邹城市昊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3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霞
审判员 王存来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