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35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邹城市昊林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21)鲁088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邹城市昊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3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霞
审判员 王存来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