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肥城市小松食品店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983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
被执行人:肥城市小松食品店,住,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小松食品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装修、货价、商品补偿金330000元且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499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