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703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广电花园******。
法定代表人:滕树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双龙,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忠先。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礼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