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28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0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先,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女,该公司员工;孙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