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760号
原告:重庆司母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18号28/29-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沐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路069号。
法定代表人:**先。
原告重庆司母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现原告重庆司母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司母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