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永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神木县永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异77号
案外人**,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永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神木县永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将位于本市草场坡8号荣城小区7幢10203号房产查封,因该房产系其购买,并已支付全部房价款,现实际占有,并交纳了房屋契税、个税,未办理产权过户非案外人原因,故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神木县永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神木县永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以(2018)陕0103执10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草场坡8号荣城[荣城/7/10203]房产(房产证号:1100106005-28-1-7-10203-1),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2018年2月5日***与**经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介签订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涉案房产以总价款116万元出售给**,**向***支付26万元(含定金)用于解押房产证。同年2月22日双方网签合同备案号为C18006113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交易版),约定房价为90万元(案外人称已付26万元,监管账户须全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先后向***支付24万元,向居间方交付2万元用于监管,向资金监管账户转入90万元,至此已交付全部房价款116万元并缴纳了契税、中介费等。2018年2月23日双方进行无业交割,涉案房屋交付**。
本院认为,在涉案房屋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网签,现已支付全部房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房屋产权未过户并非案外人原因所致。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草场坡8号荣城[荣城/7/10203]房产(房产证号:1100106005-28-1-7-10203~1)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阮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