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创晟电子有限公司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962号
原告深圳市恒创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创晟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创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2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创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海涯
法官助理周佳怡 书记员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