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2民初10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黔0122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若金额不足则冻结、查封、扣押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等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第四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相莉
法官助理皮薇 书记员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