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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1926号之二
原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立案。原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0.00元,减半收取计6150.00元,由原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冬
法官助理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