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53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9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在(2021)黔0123执保484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5000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021年06月29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元的冻结。现本案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9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533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