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2民初1034号之二
原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2元,减半收取计707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71元,由原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相莉
法官助理 皮 薇 书 记 员 黄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