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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723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法定代表人:吉喆。
被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附**/div>
法定代表人:安伯会。
原告**与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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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79500元并承担利息;2、判令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了“毕节、金沙供电局的低压集抄改造”项目,原告在其项目负责人被告***的引荐下到该项目从事整理资料工作。从2017年10月中旬至2018年底,被告未支付工资。经2019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尚欠原告工资为79500元。原告多次讨要工资未果。经了解,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劳务包公、包辅材部分全部分包给被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贵阳市修文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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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伟谊
书 记 员 曹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