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14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吉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宇,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8层1802号附A37房。
法定代表人安伯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异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06400元并承担利息;二、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了“毕节、金沙供电局的低压集抄改造”项目,原告在其项目负责人被告***的引荐下到该项目从事整理资料工作。从2017年10月中旬至2018年底,被告未支付工资。经2019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尚欠原告工资为106400元。原告多次讨要工资未果。经了解,被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劳务包公、包辅材部分全部分包给被告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贵阳市修文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修文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修文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