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19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8层1802号附A3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吉喆。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作出(2021)黔0123民初19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执行案号为(2021)黔0123执保484号。2021年06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科能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2021)黔0123执保484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50,00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 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