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兴立达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156号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锋,男,1983年10月13日,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北京超兴立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02A室-394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超。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兴立达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左慧玲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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