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364号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锋,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洁,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66室。
法定代表人:靳科,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予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李
审  判  员   姜丽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田 芬
书  记  员   邹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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