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1140号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浙江阿里巴巴咸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楼56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阿里巴巴咸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瞳辉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