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1127号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北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12日,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被告: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