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拓新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8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6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承德拓新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承德拓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交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冀0828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窦永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