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圭欣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欣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北浦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84635185T。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打工,住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欣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301民初15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但未能履行义务,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网络资金反馈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在本案申请执行前有执行案件未能履行,本院在另案中已对上述反馈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并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对财产价值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采取执行措施,故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通过上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保险、税务、车辆反馈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2月15日通过协助机关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
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楚雄市××镇XX村委会,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履行能力进行调查,通过向当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欣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22年3月28日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亚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