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1093号
原告:***,男。
被告: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