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063号
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琴,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城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延安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城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