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079号
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琴,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红星巷64号第9层9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