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昱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362号 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琴,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昱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11号2幢B座三楼305室-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昱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昱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昱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昱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