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执18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本进,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亿维公司应支付**公司款项25600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91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另负担诉讼费7937元。因亿维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亿维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亿维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亿维公司未予履行。
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亿维公司银行存款53117.08元。其中696元转开本案执行费,余款52421.0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公司。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亿维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甘DA××××、甘D3××××、甘DD××××、甘DR××××的汽车四辆。上述车辆本院委托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亿维公司名下有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幢××层××的不动产,本院委托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经查上述不动产由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4执保31号案件首封,本院已发函要求对不动产处置后的款项受偿,现暂无款项可供发放。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反馈被执行人亿维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亿维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反馈亿维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亿维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0405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52421.08元,执行费4461元已收取696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公司,**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亿维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亿维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