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执恢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白银市平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成,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靖远县人,系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启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程序,**: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办公用房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分行,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无其他财产和收入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核查,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