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执恢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白银市平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成,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靖远县人,系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启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程序,**: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办公用房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分行,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无其他财产和收入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核查,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