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6732号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8号。
负责人:刘志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炫烨,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2年5月20日生,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龙昌村余石村。
法定代表人:王艺。
被告:王艺,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大方坝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宇。
被告:陈宇,男,彝族,1977年1月20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钱正伟,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艺、大方坝子建材有限公司、陈宇、钱正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媛,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学望,男,汉族,1975年9月8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诉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艺、大方坝子建材有限公司、陈宇、钱正伟、陶学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9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负担(已交)。
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