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6732号之一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8号。
负责人刘志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炫烨,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2年5月20日生,住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镇凤凰路1号,身份证号:532224196205200044。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撒拉溪镇昌营村周家窝组,身份证号:522401196405187950。
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龙昌村余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锦西南路1号3幢2单元401号,身份证号:532201197205190317。
被告陶学望,男,汉族,1975年9月8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羊肠镇大松树小区第五期14幢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532224197509084577。
被告大方坝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循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彝族,1977年1月20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核桃乡核桃乡居民委员会,身份证号:522422197701206251。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宛水街道柳林社区钱屯上村211号,身份证号:532224197809190056。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诉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陶学望、大方坝子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陶学望、大方坝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万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作出(2020)黔0103民初67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被告的财产。现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并于2020年7月6日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陶学望、大方坝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万元的财产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陶学望、大方坝子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解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