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31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504执保1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887号,组织机构代码55631448-6
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龙昌村余石村,组织机构代码57714200-3。
法定代表人:王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1252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桂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