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1民初386号
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还未结算清楚为由,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00元(暂定),并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预交10700.00元,退回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10675.00元,由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审 判 员 王 静
法官助理 魏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