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98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达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众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永达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众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达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陕011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国土、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众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胡琳
审判员党白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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