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达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达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7251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跃堂,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朝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达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XX城XX路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56975532E。
法定代表人:张院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系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内。
原告***与被告陕西永达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1428元,剩余142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孙勇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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