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麒麟机械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强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中法执字第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467号愉盛工业区第11栋1楼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麒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管城东城中路麒麟商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96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麒麟机械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莞市麒麟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麒麟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4781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