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24805号
原告: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金洪工业园A栋1楼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1149A。
法定代表人:周洛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辉,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唐河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9层D-(A)轴1-3轴西9层A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65764P。
法定代表人:廖元,总经理。
原告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4日,我司与被告签订《里外优链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合同编号:G16YCR3-3-8),我司进驻被告优链云采平台,由被告提供销售空间,供我司放置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价格等相关售卖信息。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我司将服务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接收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为我司开设账户及密码,并交付我司使用。保证金旨在确保我司对自身所售出的产品负责,甲乙双方合作期满不再续约时,在我司无未交货订单的前提下,被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若订单未结清的,保证金退还时间顺延。该合同上签有原被告双方的公章。2016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服务质量保证金20000元。该收据上备注有前述合同编号16YCR3-3-8。自2019年以来,我司与被告再无合作订单记录,被告开设的账号也无法再使用。曾多次联系不上被告公司负贵人,我司根据合同协议上的被告办公地址,发现被告公司不在其协议所留办公地址办公。后多方面联系上公司负责人之后,要求被告告知其新办公地址,但被告多次拒绝告知。我司认为被告无诚信再合作了,故要求被告退回保证金,但被告拒不退还。综合上述,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案相关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共同签订《里外优链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乙方进驻甲方平台需缴纳服务保证金2万元。该协议中保证金条款约定,双方合作期满不再续约时,在乙方无未交货订单的前提下,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2016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的服务质量保证金20000元。原告当庭登陆协议中载明的域名,搜索u.liwai.com,无法登陆相应的网站。原告于庭审中陈述,被告现已下落不明,双方与订立合同之初有过一单交易纪录,之后再无任何订单。
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里外优链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缴纳的保证金是用于担保原告在平台销售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现双方合作的平台已经没有正常运营,原告未再在被告平台销售产品,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质量保证金20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普鲁士特空压系统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安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古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