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8民初2094号
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傅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励霞,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志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依布拉克·阿布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