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8财保629号
申请人: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傅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励霞,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申请人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000元,保全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阿依布拉克·阿不都艾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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