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财保5号
申请人:***,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大道前进社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惠康园社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惠康园社区。
被申请人:***,女,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惠康园社区。
被申请人:新疆九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西侧惠康园抗震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新疆九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财产共计36,000,000元。申请人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九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阿仙古丽买买提
审判员吐尔逊阿衣阿不都热衣木
审判员刘晓越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书记员胡尔曼别克卡买勒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