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476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440××××××××××××79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静,广东泾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辰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59C90P97。
法定代表人:邢某1。
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主楼第六层605房P单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0XN。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岭工业区格力集团2号标准厂房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8。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辰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