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32。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曾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媛,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主楼第六层605房P单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希文
被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1。
原告***与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艳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韵
书 记 员 罗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