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兆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91民初268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93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云**省昆明市**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海河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洲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伟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