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8296号
原告:陕西邦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婷。
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XX镇XX大道XX路XX号XX楼XX层XX房XX单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希文。
原告陕西邦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原告和被告签订《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大学校园一卡通智慧安防监控系统项目”劳务施工项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706403.3元。截止2019年11月20日原告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出具《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确认书》。根据被告出具的《工程项目汇总表》,原告施工项目工程款总计1706403.3元。截止目前被告只支付1316572.51元,尚欠389830.79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89830.7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违约赔偿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即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所签《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向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延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瑶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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