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0执31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贵州台江圣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欣,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台江圣源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台江圣源装饰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执行人贵州台江圣源装饰有限公司、**欠***劳务费2437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共计24380.00元,被执行人贵州台江圣源装饰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并承担执行费265.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贵州台江圣源装饰有限公司的支付方案;2、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台江圣源装饰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3、案外人石欣(身份证号码:5226301988××××××××)保证,被执行人贵州台江圣源装饰有限公司若不按时履行,自愿承担支付被执行人贵州台江圣源装饰有限公司、**欠***劳务费2437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共计24380.00元及支付执行费265.7元的责任。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630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常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