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2民初138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成祖,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陆市。
被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幸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