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京山市雁门口镇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926号
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幸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476576172。
法定代表人:王登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耀国,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市雁门口镇小学,住所地京山市雁门口镇雁鸣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21MB0N03472A。
法定代表人:黄世忠。
负责人:桂斯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平,京山市雁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市雁门口镇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还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于当事人系案外和解后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对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7元,退还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谢建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童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