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民初2198号
原告: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雁门口镇江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8849727XJ。
法定代表人:冯亮。
被告:***,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被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476576172。
法定代表人:王登敏。
原告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童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