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京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执54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476576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京***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罗店镇王砦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68428417C。 法定代表人:王名家,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京***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工程款747081.69元及利息,支付税款64066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京***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账户、工商注册登记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京***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另案中有收入可供执行,提取了其在(2021)鄂0821执818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45122.81元。双方于2022年2月25日自行协商达成了抵偿协议,并于2022年3月3日办理了抵偿交付手续,申请执行人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接受抵偿12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京***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