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697号
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市三阳镇普济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三阳镇普济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关于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市三阳镇普济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