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民初1046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被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4765761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计1615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