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他212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力奇大厦C区二楼。
被执行人:杜武欣,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张武伟,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段志刚,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段志伟,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何勤,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李国帅,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何红江,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段建须,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李玉会,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平进锁,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19。
申请执行人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武欣、张武伟、段志刚、段志伟、何勤、李国帅、何红江、段建须、李玉会、平进锁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伊川县。偃师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偃师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伊川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李丹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