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安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南平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1民初204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2YLKXL2E,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东路东4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鉴定,本案扣除审限10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公司履行《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安装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光伏合同》)义务:1.采用防漏工艺解决电站漏水问题,并对漏水造成***房屋受损部分予以修复;2.对电站未使用国标热镀锌钢材的材料予以更换。二、**公司赔偿***电站修复期间的发电损失约五百元。***公司无法完成上述修复,则应返还电站建设费用人民币136000元。诉讼中,***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与**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光伏合同》,约定由**公司在***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签订后,**公安未按合同条款施工,对电站的防水工艺采取敷衍了事,以抹胶办法替代水槽,造成施工后即渗水。且**公司不按规范使用热镀锌材料,而是采用廉价的油漆冷镀锌材料替代,致使电站使用未到三年即发生材料锈蚀腐烂,造成电站渗水导致***房屋损坏。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提供的《光伏合同》并不是**公司与其所签订的,该《光伏合同》与原合同存在明显差别,系篡改后的合同。两者主要差别为:一是原合同甲方落款处盖有答辩人单位公章,且签有日期,而不是该合同那样是***个人签名,且没有签署日期;二是原合同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责任:1、甲方的责任项下只有两行打印的文字,并没有用手写的“备注:该电站价款含防漏工艺,且所用钢材应为厚度2mm热镀锌(国标)”内容,也没有***、***个人签名和盖手印。可以肯定,这是***利用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转让股权后没有将原合同留存在公司之机与***串通一气,篡改了原合同内容,然后把篡改的合同作为证据起诉。二、**公司于2017年成立时股东是***等2人,2019年12月19日,***等2人就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也就是***的妻子。2020年2月20日,**又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在***掌控公司期间,***怎么不说存在漏水和材料质量问题呢?后在**掌管公司时,***怎么也不说存在漏水和材料质量问题呢?可见,***现在起诉**公司的目的就是想捞取不义之财。**公司在2018年为***安装销售的光伏电站与全国公司安装的光伏电站所用的材料和工艺都一模一样,而且当时并没有***所称的防漏工艺,所以当时签订的合同不可能未卜先知,把当时并不存在的新工艺写进合同里。由此也可进一步证明***提供的合同是假的。三、据了解,当初**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施工,竣工后也已经过了***的验收合格,并不存在所谓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敷衍了事,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使用镀锌材料不符合原合同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受到损害。从建站起至今***已经使用多年,其间***均未向前两任股东或公司提起过质量问题。三年多时间后,***突发奇想提起诉讼,显然是别有用心,目的就是想从中敲诈些钱,想得到不应得的不义之财。四、***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在起诉状中自称“施工后即渗水,……不按规范使用热镀锌材料”,该电站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因此退一步说即使按***所诉称的存在施工后即渗水等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主张同样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赔偿**公司因应诉造成的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司法鉴定费7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与**公司口头约定由**公司在其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站。电站在同年4月底建成后,双方于2018年5月1日补签了电站建设合同,***按约定支付了价款。电站未使用防漏工艺,其光伏板在雨天有漏水现象,电站下的墙壁有渗水痕迹,电站所使用的支架为冷镀锌钢材。***所提供的《光伏合同》甲方落款人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该落款签名经鉴定系复印而成,***解释为:签合同时***先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后,即将合同复印了一份让***签名并带走。***签名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在合同落款签名同页中的第五条第1款甲方责任的空白处有手写“备注:该电站价款含防漏工艺,且所用钢材应为厚度2mm热镀锌(国标)”字迹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在该备注下有***及***的签名及手印,但未落款日期。该签字页同时还载明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但**公司无法提供案涉电站的合同。**公司认为该手写添加内容系***与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转让该公司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补签而成,并申请对该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上述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双方未要求重新鉴定。此外,《光伏合同》还约定电站的质量保证期为十年,凡属于**公司产品、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均属于**公司保修责任范围。***庭审中陈述其找不到***出庭作证,**认为其无义务申请***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建设施工合同一般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否定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的真实性最直接的反驳方式就是提供其所持有的那份合同供本院核对。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所持有的合同,就应提供其他证据用于反驳***提供的《光伏合同》的真实性。现有的证据虽显示《光伏合同》落款处“***”签名系复印而成,但与该签名的同页中另有***的手写签名,故应认定***提交的《光伏合同》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认为合同中的补充内容及***的手写签名的形成时间系在***转让公司之后,但又无法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认定《光伏合同》包括该合同的补充内容均系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所签。《光伏合同》虽无**公司**,但***作为其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合同标的又为公司业务,其当时依法有权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故《光伏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光伏合同》约定了十年的质保时间,***在质保期内主张合同权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本院对**公司提出的***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现案涉电站未采用热镀锌钢材及发生漏水现象并因漏水问题造成了***房屋受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承担更换及修理的违约责任,并对***房屋因电站漏水而受损的部分予以修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其与***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安装销售合同》约定对合同所指向的位于顺昌县××路××号××幢房屋屋顶的光伏电站增加防漏工艺使其有效防止电站漏水及对未使用国标热镀锌钢材的部分予以更换; 二、福建省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因上述电站漏水而受损的部分予以修复。 案件受理费30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0元,鉴定费7500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莎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